工伤保险是社会保证体系的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不断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等政策,积存了相对成熟的实践体会。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畴
新修订的《办法》,依据《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畴。在《办法》第二条,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第三十六条原则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明确将公务员与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可以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为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
“两金”标准提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复要体现。《办法》第二十四条比照国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增加的幅度,提升了我区“两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先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办法》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摘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同时规定,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细化工伤认定申请延长时限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新规细化了延长时限,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别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 60 日。”
此外,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即参加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提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新《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进行提升,将原先由市级统筹改为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工伤保险储备金进行了修改,即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 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 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 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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